加拿大家庭团聚类移民  夫妻团聚 夫妻团聚是指一个小家庭(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中,夫妻中的一方在加,其境外的家庭成员申请赴加团聚。对于这一类申请人的评审相对简单,很大程度只考虑核实这种关系的真实性。对申请人(未获得加拿大身份的一方)的背景主要审核其是否有犯罪记录和必要的体格检查。对担保人(在加已获得身份的一方)没有明确的财产或收入要求。担保人即使没有工作也可以获准。但在个别情况下,最基本的生活来源也是审批考虑的因素之一。 随行子女必须是22岁以下,未婚(直到登陆加拿大之日还是未婚;22岁以上或已婚(22岁前结婚的),由于22岁以来一直就读于某教育学院,是全日制学生,中断全日制学习的时间总共不超过一年,并在此期间经济上依靠父母的学生;或身体残疾而经济上依靠父母的子女。 出于人道主义和同情心,此类家庭团聚类移民可以在加拿大境内申请永久居住,但是必须通过证明使移民官确认在加拿大境外申请庭团聚类移民会存在较大的困难。 在等待签发永久居民签证签发之前,申请人必须保留完整合法的加拿大来访身份。 在等待签发永久居民签证期间,此类申请人只要有工作和学习许可,就可以在加拿大工作或学习,并可以在其申请基本通过后申请一个没有具体限制的工作许可。
亲属团聚 亲属团聚类可以包括父母、祖父母或未婚夫/妻。此类申请与以上所提到的家庭申请类似。不同之处在于,对于担保父母、祖父母或未婚夫/妻,担保人必须提供足够的收入证明。 最主要的根据是担保人前 12 个月的收入证明。如果没有稳定收入而只有存款是不奏效的。对于不同的城市,按照不同的家庭人口(包括已经在加拿大的人口以及拟定来加的人口),公民与移民部已经规定好了最低生活费用。担保人以前 12 个月的收入必须等于或大于规定的费用值,方可获准。 如担保人没有所要求的经济能力,其配偶可以签字共同担保。这种情况下,可以算夫妻的综合经济能力。签字配偶也可以是事实婚姻配偶,而事实婚姻配偶必须在一起居住至少一年。 未婚配偶(已正式订婚但尚未登记结婚)如果以担保形式赴加,必须在入境后的 90 天之内结婚,并于 180 天内将有关结婚文件递交移民部备案以取消条件,否则必须离境。 申请步骤: 申请父母移民加拿大,子女作为担保人需要有一定的经济担保能力。这主要指子女(包括其配偶——如果愿意作为共同担保人)在过去一年的收入是否可以达到移民局的要求。该项要求与担保人家庭成员,被担保人数及担保人所在地区类别有关。举例说明,如果担保人是个三口之家,被担保人为父母二人,担保人所在地诸如温哥华或多伦多等大城市,以此计算,担保人在过去 12 个月的收入至少在三万六加币以上。担保人须向移民局充分证明其收入合理来源。可以通过担保人的税单,工资单及工作证明信等配合证明。 从程序上来说,担保人首先需在加拿大境内的PROCESSING CENTER进行经济担保资格的评估。如通过,将有关父母的移民申请资料递交移民局处理。如果被担保人在加拿大,可将申请递交到在美国境外的加拿大使领馆。申请父母家庭团聚移民,通常情况下不需要面试,亦可以在加拿大境内所指定的地点进行。 申请要点: 作为合格担保人的条件之一就是要有来源于加拿大的经济收入。收入的计算方法是看在递表前的 12 个月内的总收入是多少。如果达到了规定的金额就可以申请,如果递表前 12 个月的总收入达不到规定的金额,就暂不要提出申请,以免被拒绝。根据担保人所居住的地区和家庭人口数的不同,对年收入的要求也不同。具体的金额可查看移民局对外公布的表格(Low Income Cut-Off Table)。可以列入担保人年收入的项目包括工资、自雇收入、租金、银行利息、年金等等。如果担保人不工作,但财力雄厚,如每年的存款和投资所赚的利息或租金的收入已经达到移民局对年收入的要求,那么也是可以担保家人移民的。另外,被担保人本身的经济状况通常对担保被批与否没有实质性影响。
家族成员团聚 加拿大《移民法》之 R4 规定了家庭移民政策,即,加拿大公民或永久居民之家庭成员可以符合移民条件。而“家庭团聚”政策则将为一些原本不满足家庭移民条件之申请人提供帮助。这些申请人可以通过两种主要途径接受帮助,一种称为“最后之家庭成员”(Last remaining family members),另一种称为“为亲属提供雇佣”(job offers to relatives)。 1.最后之家庭成员: 依照定义,某些加拿大公民或永久居民家庭之亲属将永远无法满足家庭移民条件。但是,该亲属可能与上述家庭存在一种长期依赖关系,使得其成为该家庭之“事实成员”(a family member by fact)。这通常意味着该亲属在感情和经济上依赖该家庭。根据“最后之家庭成员”政策,该名亲属可能可以被包含在上述家庭成员中,从而以家庭类移民加拿大。 以下举例以说明“最后之家庭成员”: 家庭主要成员之某个年老或孤寡之亲属,不论其与该成员之关系是否紧密,只要该亲属被认为是该家庭之“事实成员”,与该家庭长久居住在一起,并无其它生活来源,则该亲属可以被认为是“最后之家庭成员”; 某个无其它兄弟姊妹,而且父母双亡之亲属,其生活依赖定居于加拿大之唯一兄弟或姊妹,则该亲属可以被认为是“最后之家庭成员”。
值得注意的是,在实际执行中,除非是非常情有可原之情况,一般移民官不愿运用该政策。 2.为亲属提供雇佣: 获得“已安排之雇佣”分数是非常困难的。但是,若该职位空缺来自亲属之家族生意,同时又满足相关规定,则对申请人是相当有利的。该规定细节如下: 申请人与在加拿大之家族生意之拥有者或运作者之亲属关系必须符合加拿大《移民法》中“家庭成员”或“辅助亲属”之定义(“家庭成员”:夫妻及其子女(亲生或领养),若该子女由于年龄或残疾原因,依靠父母生活,以及其它依照《移民法》可以被列入家庭之亲属;“辅助亲属”:除“家庭成员”外之其它亲近亲属,包括叔/姨,兄弟/姊妹,子/女,侄子/侄女,孙子/孙女)。 1)该拥有者乐于在家族生意中为申请人提供职位; 2)该家族生意必须是合法的,而且该职位必须有持续性; 3)在该家族生意所在区域及行业内,该职位之报酬及工作条件是正常的; 4)该家族生意必须已持续经营至少一年; 5)应有证据显示,聘用该申请人是合理及正常之选择(比如,对该申请人的信任,亲属关系,或工作条件中包含一些非正常之因素,如较长的工作时间等); 6)该申请人必须证明有足够工作经验及能力以胜任该份工作。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为亲属提供雇佣有利于申请人获得评分因素“已安排之雇佣”10分,但移民官在决定时也会考虑加拿大之劳动力市场状况及其它相关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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